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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

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简称“中国社文学会艺术品鉴评委”。

第二条  本会以国家艺术品鉴定师和艺术品评估师为主,以各级博物馆、艺术馆鉴定评估人员和相关媒体主笔为辅自愿结合的、全国性的、专业性群众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研究、培训、交流、服务、推广”为宗旨,团结全国艺术品鉴定师和艺术品评估师,树立积极文明的行业道德风尚,提高艺术品目鉴与科鉴和评估水平,为促进艺术品收藏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为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在其指导下开展业务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职业道德标准、资质等级标准的研究与制定;目鉴与科鉴技术研究推广;国家职业鉴定师、评估师工作研究交流。

二、组织艺术品研究、收藏、拍卖、交流人员进行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资格培训,获取国家相应资格证书;对于已经持证的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进行目鉴与科鉴技术培训和提高晋级培训。

三、组织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德技双馨交流,科鉴理论与实践交流,艺术品交流和国际交流。

四、在建设“德技双馨” 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队伍的同时,对于具备“德技双馨”条件的鉴定师、评估师进行综合考评,协调国家有关部门颁发“德技双馨” 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证书(牌匾),并利用多种形式、多渠道向社会推介;对于行之有效的艺术品科鉴技术进行考评并向社会推广。

五、协调、组织“德技双馨”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和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艺术品司法鉴定、评估;银行抵押艺术品鉴定评估;重大争议艺术品、存疑艺术品、博物馆藏品、海关出入境艺术品、民间交流与拍卖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帮助具备条件的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登记注册鉴定、评估专业机构。

六、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集体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个人会员与集体会员统称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形象和利益;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等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证书的专业人员和“两师”待培人员。

四、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媒体、研究机构、学术团体、艺术馆(博物馆)的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本会会员12人介绍;

三、经本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集体会员由该集体推举两位代表履行会员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行的活动;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劝退或除名:

一、其言论或行动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利益)者;

二、违背职业道德,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坑害他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被司法机关剥夺公民权力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本会常务委员,不能出席常务会议者,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身份。

九、常务委员每年年末向常委会总结汇报工作,成绩突出者可担任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会选聘在陶瓷、书画、玉器、杂项等领域的国内外艺术品高端鉴定专家、评估专家,特别是科鉴高端专家,组成艺术品鉴定、评估专家团(顾问团),指导并参与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建树和影响;

三、有条件出席本会主任办公会议,可胜任分管的业务工作,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四、对本会的组建与发展和有较大贡献;

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年年末向常委会进行工作述职,对于不作为者,经常委会表决予以免职;

六、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学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暑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会公章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其它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其他它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主任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其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网站和会刊的编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各种形式的捐赠;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报“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学会”批复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年元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