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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地方培训基地”的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数:0 发布时间:2013/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鉴评委(2012——2017)五年工作规划,提高鉴评委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收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培训基地,为规范、健康、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鉴评委地方培训基地的性质,是鉴评委开展地方业务的核心区和联络地点,在鉴评委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 地方培训基地的条件

 第三条 地方基地需有5名以上鉴评委正式会员,并能够配合开展       业务活动。

 第四条  地方基地需具备开展鉴评委业务的资源优势、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优势,并能够在鉴评委特派专员的指导下有效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地方培训基地需有一名具有组织能力的骨干会员担任培训基地主任,经鉴评委考核批准任命。  


 第三章 地方培训基地的工作范围

  第六条 地方基地利用自己的宣传推广优势,在本区域宣传推广鉴评委宗旨、组织优势、业务工作,整合资源,加大鉴评委同本地

区各界的沟通和联系。 

  第七条  地方基地主要业务包括发展鉴评委会员;组织业务培训;组织文物艺术品鉴定与评估;组织地方收藏品展览、拍卖活动;组织当地收藏家学术交流、藏品宣传;组织当地会员学术论文出版以及鉴评委临时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地方基地遵循鉴评委章程,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资源优势,提出可行的新项目,报鉴评委批准后,在地区特派专员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章 地方培训基地的利益机制

第九条 地方基地组织实施的有偿项目,按鉴评委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基地与鉴评委临时确定统一标准。

第十条 地方基地组织实施的有偿项目,由鉴评委统收统支,统一开据票据,基地与鉴评委按比例分配。 

 第五章 鉴评委地方培训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 地方基地主任须由鉴评委骨干会员担任,每半年向鉴评委报告工作,接受鉴评委监督指导。对不能尽职尽责者,鉴评委有权撤换。

第十二条 地方基地的工作计划和拟实施的项目,需先报告,经书面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总结上报。

第十三条 地方基地建立之初需要缴纳考察费和第一年管理费;自第二年起免受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 鉴评委选派一名常委担任地方基地特派专员,负责对地方基地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基地的牌匾由鉴评委统一定制。

第十六条 对于无业绩的地方基地,鉴评委有权提出整改,整改无效者给予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内部。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