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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文学会艺术品鉴评委关于授予中国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数:0 发布时间:2013/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关于“”的要求,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设德技双馨的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为:中国文物艺术品鉴定师、中国文物艺术品评估师;中国文物艺术品高级鉴定师、中国文物艺术品高级评估师。

还可将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分别称为:中国书画鉴定师、评估师;中国陶瓷鉴定师、评估师;中国玉器鉴定师、评估师;中国杂项鉴定师、评估师;中国钱币鉴定师、评估师等等;将高级鉴定师、评估师分别称为:中国陶瓷高级鉴定师、评估师;中国书画、中国玉器,中国铜器、中国钱币、中国杂项高级鉴定师、评估师等等。

第二章 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条件

    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执行本会章程,积极为中国文物艺术品鉴定与评估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并具备相应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

荣誉称号的具体条件。

第三条 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

(一)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正式会员;具备大学专科毕业(或相当)以上学历,有广博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和较高的文化理论水平。

(二)本人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证书,或同级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证书; 

(三)经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鉴定、评估专业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者。

第四条 文物艺术品高级鉴定师、评估师

(一)具备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条件;

(二)从事专业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两年以上,具有较高鉴定评估技术水平;

(三)在相关媒体发表三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鉴定评估论文或专著;

(四)可以独立完成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作业,能够组织(指导)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开展鉴定、评估业务。 

第三章  授予荣誉称号办法

第五条 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将由主任、副主任并吸收部分常委及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评审所推荐、自荐的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文物艺术品高级鉴定师、评估师。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颁发证书。

第六条 第六条凡是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的会员,均可根据条件推荐或自荐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文物艺术品高级鉴定师、评估师。

第七条 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文物艺术品高级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向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自荐书、专业情况报告、论著及其他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等。“评委会”,对推荐或自荐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察(包括材料审查,鉴定、评估实际操作等)后,再将推荐或自荐人的全部材料和考察材料,一并评审。

第八条 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自荐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或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方为评委会通过。

第九条 凡经“评委会”通过,获得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文物艺术品高级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的、科学的考核制度和鉴定、评估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表彰或取消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正式会员 。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副主任刘志成宣读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