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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文学会艺术品鉴评委关于授予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数:0 发布时间:2013/4/9
为做好中国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评审工作,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关于授予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特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关于授予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名称设置: 中国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名称为:中国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中国文物艺术品高级鉴定师、评估师。 还可将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分别称为:中国书画鉴定师、评估师; 中国陶瓷鉴定师、评估师;中国玉器鉴定师、评估师;中国钱币鉴定师、评估师;中国铜器鉴定师、评估师等等。 将中国文物艺术品高级鉴定师、评估师。分别称为:中国陶瓷高级鉴定师、评估师;中国书画高级鉴定师、评估师;中国玉器高级鉴定师、评估师;中国钱币高级鉴定师、评估师等等。 二、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是名称不同、和条件不同,各自独立的两个个荣誉称号,不存在哪个称号高,哪个称号低的问题。因此,广大会员只能根据各自的实际进行申报。评委会也只能根据会员申报情况对一个荣誉称号评审,不能对一个申请者同期进行两个荣誉称号同时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 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评审委员会 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人,下设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主任1人,秘书2人,负责具体评审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对参评人员进行全面考评,提出评审意见,写出评语,决定评审结果。 四、评审工作程序 本次授予荣誉称号人数不设上限,凡符合条件的都可获评。 评选采取初审、再审、表决、公示四个阶段进行。 (1)初审:评委会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申报登记表、收藏业务情况报告、考察材料、论著及其它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等)进行评议,由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并写出“书面评议”。 再审:对初审“书面评议”材料,再征求业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人士意见,汇总报评委会。 (2)表决:召开评委会会议,审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评委会“书面评议意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各荣誉称号的具体条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获选资格方可有效。 评委会对被评审人写出评审结果意见,主任委员在《评审表》上签字或盖章。 (3)公示:获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的人员信息,由评审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在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网站和会刊向社会公示,并在相应媒体刊发消息,接受广大会员监督。凡对公示人员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后一月内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确需复审的,由评委会进行复议,提出意见,做出最终决定。 五、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按《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一经核实,即取消其本次参评资格。已获选的要取消所获称号,追回证书,三年内禁止参加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荣誉称号的评选。 2、在评审全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评选办法,坚决排除各种干扰,接受监督。评审报告回避制度:凡参与参评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确因工作需要担任评委,讨论涉及到本人时,应退席回避。 3、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持公正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徇私,不得将评选情况向外界或参评者透露。违反者一律取消评委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
六、以上评选细则权属于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委员会。如在实施中发现不完善处,组委会可视情况修改。 |